小赵与小美于2016年2月订婚便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0月他们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证。2022年双方因琐事争吵分手。分手后小赵一纸诉状到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彩礼。
小赵称:小美从自己买房子的钱中拿了10万,另外存在小美那6万,这些都要返还。小美对此不认可。小美认为:虽然双方没有领证,但是已经举办了结婚仪式。自己拿了6万彩礼而不是10万,且这6年同居生活中,二人一直住在自己娘家,生活开销大部分都是娘家支付,为了要孩子调理身体,花费3万余元医药费,这些均为小美娘家负担。总之,小赵请求返还彩礼属于无理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订婚后小赵给予小美6万彩礼。虽然小赵称小美从其银行卡中取走10万,但无证据证明。最后,法院酌情判决小美向小赵返还2万元。小美不服上诉,但上诉请求被驳回。
律师分析
小赵与小美虽然在一起6年,也举办了婚礼仪式,但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仍系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故小赵要求小美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返还全部还是部分,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彩礼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判断的。
本案中,小赵给付小美彩礼款6万元,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6年之久,结合双方在庭审中反映的生活事实,法院酌定判决小美返还部分彩礼款2万元。
案件来源:(2023)辽13民终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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