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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种花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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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玉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项某为温州市鹿城区某小区的业主,其同一栋楼的另一户业主长期在楼顶种植盆栽,沟通未果的情况下,项某向住建局投诉,要求住建局对该业主非法侵占楼顶公共场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住建局受理后作出《答复》,认为花盆为活动物件,与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情形不符,不适用《物业管理条例》,未对投诉事项进行查处。项某不服,认为侵占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住建局未尽到调查职责,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诉《答复》。


法院判决

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未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情况下,业主不得擅自占用(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项某举报的另一业主侵占楼顶公共场地虽然只是以放置花盆的方式,但放置花盆是否构成占用或仅为一般性临时占用,应结合花盆放置的数量、占用面积及持续时间等来确定;至于有无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用途及其他情形,不能以必须造成实际损害作为“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认定条件。故本案判决被告住建局作出的答复违法。


律师点评

从物权法角度来看,商品房的楼顶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个别业主占用楼顶空间从事个人行为,应该得到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至于占用楼顶空间种菜种花是否合法,具体也需要看行为的内容和方式。楼顶摆放一些花盆而且收拾整齐,没有影响到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且取得了其他业主同意的,一般不会产生纠纷。有些业主长时间占用楼顶空间,摆放花盆,或直接在地上铺土,用砖头围砌菜地甚至乱搭乱建,占用安全通道等,可能会滋生细菌、产生臭味,泥土流失引起排水管堵塞,造成积水等各种问题,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也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城乡规划管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案例来源: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行初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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