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高楼密集,高空抛物,极其危险。经过长期的法律教育宣导,以及小区物业设施的逐渐齐备,高空抛物案件严厉处罚带来的威慑力,目前高空抛物现象大量减少,但依然有不少漏网之鱼,依仗年老优势,钻了法律漏洞,导致纠纷难以处理,但是对于高空抛物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龄人,追责其监护人不失为一个妙招。
案情简介
近日,湖南长沙某小区一老头,年过七十,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热衷高空抛物,今天扔垃圾,明天扔砖石,物业多次上门协调,邻居多次报警,均不能改变其恶习,家属亦放任自流,不加约束,左邻右舍,苦不堪言,过其楼下战战兢兢,不啻龙潭虎穴。后,物业对该老头及监护人(儿子)多次起诉,物业每次均将律师函、起诉状邮寄至监护人工作单位,此行为对监护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促使监护人对其父亲采取了相应的管教措施,从此该老头再也不高空抛物。
该案例中的老龄人虽非触犯刑罚的恶人,但高空抛物带来的潜在危险却是极大,因其年迈,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难以责罚,但对监护人的起诉追责,对目前饱受老龄人“作小恶大折磨”的受众,尤其高空抛物类型,则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思路。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254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