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受雇与A公司,因甲已到退休年龄,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在某天上班途中,与驾驶着B公司车辆的乙发生碰撞,甲因而受伤。经交警认定后,甲无责,乙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甲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由,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赔偿。法院也依法支持了甲的各项赔偿且判决生效后上述款项均已由A公司赔付到位。
后甲认为,虽然事故由雇主赔付完毕,但事故是由乙驾驶B公司的车辆导致,理应也需要赔偿。在双方协商未果后,甲再次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与甲公司向其赔付残疾赔偿金。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雇员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后,在要求雇主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后,还能否要求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赋予了提供劳务一方选择权,即在涉及第三人侵权时,被侵权人可以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但其若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赔偿后,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与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的损害赔偿产生的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侵权人为终局责任人。
同时本案中虽然案由不同,但是都属于侵权纠纷,由同一个侵权行为产生的,隶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故原告此时若再主张赔偿,也是对接受劳务一方追偿权的损害,因此在此类纠纷中,被侵权人仅能向一方主张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来源:(2023)苏0481民初5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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