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7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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