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被告王某某持证驾驶车牌号为苏y6666小客车沿燕群路由西向东行驶到燕群路某超市处右转时,与同方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后原告起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y6666小客车登记车主为xx五金店。被告王某某于2021年9月以2万元的价格向xx五金店购买案涉小客车,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亦未购买交强险、商业保险。
庭审中,原告申请追加xx五金店为被告,法庭同意其申请。
案件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4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xx五金店作为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者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那么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则需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交付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此外,法律也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车辆交付,风险责任即发生转移。
在本案中,因案涉车辆已经交付被告王某某支配使用,xx五金店作为原登记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机动车的占有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因此,应当由实际负管理职责的王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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