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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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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梦云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胡某某作为借款人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一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30万元,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构成违约;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按照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等救济措施;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采取处置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胡某发放贷款30万元。

2021年10月,胡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查,其父亲和母亲分别于2011年及2017年去世。

因借款人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某银行起诉胡某某的配偶石某和其子胡某,要求两被告在继承胡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

两被告应否在胡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对案涉债务进行清偿?

1、虽然两被告当庭表示其二人放弃对胡某某遗产的继承,但实际一直占用、控制、使用遗产。审理中,被告石某亦明确表示其二人未向胡某某生前所在村委会或民政局进行遗产申报或移交,故,两被告虽口头放弃继承,但事实上却以实际行动一直履行管理遗产的职责,已当然的成为事实上的遗产管理人。

2、本案不应适用《民法典》第1145条,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从字面上看,本案符合第四种情形,即符合“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条件,但综合该条上下文及立法本意理解,该第四种情形规定的是“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是指不仅口头表示对继承权予以放弃,还需从实体上放弃对遗产的控制,即应将死者的遗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全部剥离出来,并向死者生前住所地的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申报、移交。而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该条第四种情形。

故,在被告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情况下,原告要求两被告作为继承人在继承胡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但两被告应当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胡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对案涉债务进行清偿。


律师解读


借款人在死亡后,还债的主体与范围,现行法律明确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在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却实际占有、使用、控制遗产的情况下,或者一直以实际行动履行管理遗产的职责,那么,继承人并不能以放弃而逃避履行自己的责任。

若继承人未实际控制遗产,在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也具有协助债权人在遗产范围内实现债权的义务。

因此,借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不一定会导致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案件来源:(2022)苏0682民初6264号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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