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文化名园业委会系江宁区文化名园小区第三届业委会,于2019年5月6日备案成立。该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甲方)与万科物业公司(乙方)于2016年9月14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鉴于目前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甲乙双方约定,本物业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按下列约定分配:1、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广告、公共场地租赁等)经营收入,经双方协商一致,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及税费后收益30%归属于甲方,剩余收益全部计入物业服务收入。说明:物业服务成本为公共车位收入应扣除汽车停放费,其他经营项目按照扣除税费后的15%提取成本。2、乙方每半年公示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签订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当日,业委会与万科物业公司签订《会所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作为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五条关于经营收益分配:由于乙方先行垫付了文化名园小区前期的项目紧急整改费用、开荒费用及开办物资费用(以下简称“进场费用”),故甲乙双方约定,该会所的经营收益按以下约定的方式分配:1)会所的经营收益应首先直接冲抵物业公司先行垫付的上述进场费用,具体数额以实际支出明细为依据。2)若会所经营收入在冲抵进场费用后仍有结余,则结余部分纳入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29条约定进行分配。3)若会所经营收入在委托权限内不足以冲抵进场费用,则未能冲抵的进场费用从该小区其他共有物业经营收益归属于甲方的部分支出。第七条关于物业公司权利和义务:7.5物业公司有义务要求、监督合作商户进行合法经营,有义务代收租金、广告费等费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经营收入进行分配。后合同到期,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的公共收益未果,便诉至法院。物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市江宁区文化名园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业主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公共收益365401.2元及审计费40000元,合计405401.2元;二、驳回南京市江宁区文化名园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分析
对于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但并未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能行使上述权利,故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请求公布、查阅上述资料,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综合判断。因《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作出以诉讼方式审计收益明细的决定并不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亦未提出撤销申请,故业委会提出的该项申请,并不违法,故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案件来源:(2021)苏01民终2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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