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年底,王某化名“王甜甜”在网络游戏中与陈某相识,双方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经常以生病、旅游等理由向陈某索要钱财,陈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王某转账共计26万元。2019年年初,王某将陈某微信拉黑,陈某遂报案。在交往期间,双方不清楚彼此家庭的详细地址,陈某提出的见面要求均被王某以各种借口推拒。被告人王某将索要的钱财均用于个人消费,至今无力偿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律师解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本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结合行为人的还款能力、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履行态度是否积极、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不能还款的原因、事后态度是否积极等情况综合判断,进而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行为还是诈骗罪。
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过多关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恋爱关系,而是根据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就目前的司法判例看,如果证据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也不能阻却诈骗罪的成立。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以借条等形式作为掩护,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