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新某年5月进入某公司某市的厂区工作,某公司与小新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是自第二年的3月起,某公司强迫小新分别与其指派的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各劳务派遣公司为小新缴纳社险,派发工资。劳动合同由公司存留。在第四年的6月末小新遭遇交通事故,一直无法返回岗位工作,跟厂区的主管与人事请假。因其迟迟未能到班,该单位擅自扣留了小新六月份的个人薪资。后来该公司在某市的厂区关闭,其擅自停止缴纳小新社保。小新认为以上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劳动权益,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资及赔偿金。经过仲裁程序后,双方均不服仲裁,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裁定准予双方撤诉。
律师点评
本案企业用工情节较为复杂情节,案涉公司采取逆向劳务派遣的形式,并未直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虽然规避了一定的风险,但是员工劳动权益无法得到充足的保护。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病假工资的计算以及违法解除涉及的经济赔偿金的计算。
首先,本案中小新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作为劳务公司的派遣人员委派到公司处工作的,但小新系某公司招用,且由某公司却先后通过不同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小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其派遣至公司处从事岗位、地点均无任何变化的工作,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一种明显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行为。在本案中其通过这种多家劳务派遣单位轮流实施派遣的行为是等同于《劳动合同法》中所禁止情形,即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因此案涉的各个派遣公司虽非该公司设立,但该公司对小新的招用显然是长期的,因此小新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在确定病假工资时,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小新尚在医疗期内,该单位有义务为小新支付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具体多久的医疗期应当根据工作年限来判断。
最后的重中之重就是小新在医疗期内是否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确定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案中,某公司搬走在某市的厂房,且并未通知小新,以实际行动解除了与小新的除劳动关系。同时该时间段,小新尚在医疗期,属于违法解除,因此该公司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结合本案小新在某公司工作三年零一个月,在赔偿方面,可以获得三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剩余的主要是月平均工资的认定,自受伤之日往前推十二个月,计算出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案例来源:(2022)苏0481民初5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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