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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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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翠莲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6日钱某受伤,受伤后前往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至无锡市××人民医院,钱某受伤前参加了工伤保险。2018年7月31日,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钱某的伤残事故属工伤性质。2021年1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伤残九级的鉴定结论;2021年7月14日,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钱某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核算,经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予以了赔付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6月27日,钱某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在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申请伤残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庭审中,钱某提供2022年6月2日门诊病历证明其工伤复发被诊断为创伤后股骨头坏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因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本案中,首先,钱某发生伤残事故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九级,最终鉴定日期2021年1月29日,而钱某提供了2022年6月2日的门诊病历以证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已超过了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法定期限;其次,钱某主张一次性处理伤残待遇,为此社会保险机构已对钱某工伤核发了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已履行完毕相应付款义务,故工伤保险关系已终止。现钱某再次要求重新鉴定并按新的伤残等级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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