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为在校大学生,2021年8月15日,被告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刮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随身物品受损。原告入住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骶骨骨折、左侧耻骨骨折、左侧髂骨骨折(后缘)。因伤情较重及治疗需要, 原告休学一年。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诉请内容: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护理费、休学损失费、财产损失、交通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针对休学损失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事故发生时为在校学生,因事故造成损伤的治疗及康复需要,休学一年,致其未能按期毕业并参加工作,必然产生一定经济损失,应予以适当补偿,结合原告伤情等实际情况,对于该项损失本院酌情确定为 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交强险及三责险的保险人,负有在保险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误学损失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针对休学损失费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该休学损失为间接损失,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也给予明确约定,不属于被告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应由侵权人直接承担。故一审法院认定休学损失费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遂改判由被告承担休学损失费。
律师解析
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往往会涉及误工费,但本案被侵权人系在校学生,并不存在误工损失,但因交通事故致学业受到影响,因治疗及休息耽误学习是不争的事实,学校为其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也是事实,因此增加了在校期间一年的生活消费支出,该损失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已实际发生,并非被侵权人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不管是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均有权获得赔偿。
法律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