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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有限度 侵害名誉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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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倩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三原告系H小区业主。案外人高某系被告H小区第一届业委会的执行秘书。2021年6月18日,“H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公众号发布《告H小区所有业主书》,原告提供的该篇文章截屏显示,文章内容涉及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矛盾,其中记载“三个老太太之一的吴某,在小区喷泉处拉拢不知情的业主,造谣生事,H业委会动用维修基金,妖言惑众,居心不良”、“许某到处自称受政府行政部门指示,肆意破坏业主团结和小区安定,到处散播XX”、“常某,到个群散布转发吴某和许某的各种捏造、中伤和诋毁,破坏H业主的和谐生活氛围,助纣为孽”。证人周某出庭证实其查看过公众号中的该篇文章,文章内容与三原告提供的文章截屏内容一致。该篇文章由其他业主转发至案涉小区的其他业主群,引起了微信群内许多业主的愤慨,对三原告进行了言语攻击,言语攻击的内容包括“这老太太遭民粪泼了”、“年龄大了,得积点德啊”、“老人不积德,子孙跟着遭殃”、“每天上窜下跳的不小心把腿摔断了多遭罪”、“能不能遭天谴啊”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在业主微信群、小区公告栏内以文字形式公开向原告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律分析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案涉公众号中被告发布《告H小区所有业主书》,其中对原告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论,造成了业主群中部分业主对原告进行辱骂性、谴责性评价的后果,本案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2023)辽02民终1419号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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