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施工公司名下有两辆货车,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5月13日接到有车辆乱倒建筑垃圾的举报后,进行了现场勘验、询问相关证人,调取监控视频,并通过成都市扬尘治理大数据协同管理中心时空查车、GPS行车轨迹比对等技术手段,对案涉车辆的行驶轨迹、行驶时间、停车时间、停车前后的状态以及案发现场的现状进行分析比对,认定该公司的上述两辆车于2020年5月13日凌晨0时28分至0时44分之间在河边空地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并据此作出了《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对施工公司处以罚款。施工公司认为综合执法局的前述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实体、程序均违法,行政目的不正当,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判决
虽综合执法局未现场查获违法行为,但综合执法局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施工公司案涉车辆于2020 年5 月13 日凌晨0:40分左右在河边空地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也合法正当,予以维持。
案件点评
《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电子监控和证人证言、技术对比等方式分析出现场情况,虽然没有现场查获违法行为,但这些间接证据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还原案件主要事实并排出合理怀疑,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后对此予以了认可。网络监控、大数据在现代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管活动也离不开高科技的辅助,本案发生时候的《行政处罚法》尚无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第41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该条款从法律层面肯定了电子证据的效力,同时也对电子证据的使用规则予以了规范,以确保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充分、证据来源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