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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每日一问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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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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