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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竞拍卖家未能发货的,买家能否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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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震超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永鹤公司系淘宝网店经营者,永鹤公司通过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发布机械手表拍品一件,起拍价:1元,保证金:200元。同日,张某以27001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张某确认订单信息后完成付款。后永鹤公司通过淘宝网平台发送信息告知无法履行发货义务。张某遂起诉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手表,或赔偿手表相应的价值损失91251元。永鹤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张某购买的手表已出售他人,无法履行交付手表义务。庭审中永鹤公司认为根据拍卖平台提供的《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能够提供5倍保证金的赔偿,张某受到可预见规则限制,永鹤公司可预见的损失就是5倍保证金。


裁判观点

《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规定,卖家成交不卖的,阿里拍卖平台有权返还竞买人参与竞拍时锁定的保证金,并从卖家处扣划保证金数额的5倍赔付竞买人。该规定客观上产生了拍卖人对竞买人赔偿的效果,但系阿里平台与商家的约定,仅对永鹤公司具有约束力。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保证金赔付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永鹤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二手奢侈品手表拍卖的商业主体,虽然对上述赔偿标准持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案涉手表相关市场参考价格,故张某主张参照永鹤公司同类手表竞拍均价91251元赔偿其损失具有合理性。


法院裁判

永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91251元。


律师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永鹤公司采取一元起拍且无保留价的拍卖方式并发送拍卖公告属于要约,张某的最高应价行为为承诺,成交合同即成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二手手表为特定物,在被告已转卖他人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仍应当按照标的物的参考价格,承担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四条 【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件来源:(2021)苏13民终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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