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广州市番禺区解放路xx号2幢西梯大楼是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共八层,首层为非住宅,二至八层为住宅,每层两户,共十四户。苏某、张某是该大楼202房业主,钟某、郑某等十一人是该大楼三层至八层的部分业主。
2020年5月20日,包括钟某、郑某等人在内的案涉住宅楼共十一户业主共同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提交相应所需资料。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月14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40113202004346号、穗规划资源建证【2020】4868号)批准在广州市番禺区解放路153号2幢西梯加装电梯间及连廊工程。苏某不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前述对前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40113202004346号、穗规划资源建证【2020】48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穗府行复【2020】14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前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苏某的撤销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11日,钟某等十一人就案涉加装电梯工程向案涉大楼所属街道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办事处报备并取得《广州市临时性建设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
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中,苏某、张某多次阻挠施工,钟某等十一人报警亦无法解决,沟通无果,钟某等十一人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苏某、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排除妨碍、停止对案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解放路153号2幢西梯大楼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挠,并不得再阻止、妨碍、破坏前述工程的正常施工。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属于哪一类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但在实践中通常认为加装电梯属于现行民法典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故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而本案中由于案涉的相关法律事实形成于民法典实施以前,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苏某张某与钟某等人系楼上楼下的邻居,理应遵循上述法律规定,本着互晾互让、互相包容的精神对加装电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同时案涉电梯工程也已经过相关部门的备案和审批,不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况。虽然加装电梯会影响苏某张某房屋的通风,但不代表会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可向钟某等人另行主张权利,而不应阻挠加装电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案件来源:(2022)粤01民终13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