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规划审批许可的建筑可能因为违反规划而被拆除,那么取得建设审批,也取得了权属凭证的建筑就一定合法了吗?也不一定。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H公司通过司法拍卖获得了某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早前投资建设的酒店设施及其他相关建筑物的所有权。2017年8月,国家环保部、省政府因环境保护需要,将上述建筑物纳入清理、整改清单。2019年4月17日,当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认定涉案建筑物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属于违法违规建筑,责任整改,并在此后作出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H公司认为其房屋有合法产权证,行政机关无权认定涉案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案涉自然保护区系国家级,暂未列入国家林业局批复规划的生态旅游规划范围,不得开展开发建设活动。因此案涉建筑物是否经过建设审批、是否取得权属凭证并不能影响其违反上述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应即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对破坏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案件具有查处职责,可以实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等行政强制措施。此外,法院审理中还发现,该案的行政程序存在一些瑕疵,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故法院未对本案作出撤销判决。
综上,本案的建筑物即便经过建设审批、取得了权属凭证,也因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被行政强制拆除。建筑物的合法性考量不仅仅局限在权证、规划方面,建筑物的建造地点、是否侵害公共利益等,也是补充考量的因素。
案件来源: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行终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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