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三月李花白杏花粉,六月桃李芬芳来。
X小区物业为了美化环境,提升小区居民入住环境,在小区栽种了红叶李、桃树等果树,并在树边竖立提示牌:仅供观赏,切勿攀爬。正值初夏,江南的李子、杨梅纷纷成熟,连空气里都弥漫着一股酸酸甜甜的味道。
X小区业主钱某在小区散步时看到树上的李子成熟,便爬到树上采摘,不慎跌落摔伤。后被同小区其他散步的居民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治疗费用一万余元。
出院后,钱某以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钱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原告钱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对小区环境应当知晓,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攀爬果树会引起自身风险,也应当知晓小区内的果树主要功能为美化环境,而非采摘。钱某攀爬果树不慎掉落受伤,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对其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及公共场所进行了日常管理和维护,在小区数处设置了警示标志,尽到了提醒义务。现钱某主张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消除小区内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其掉落受伤,但未举示证据加以证明,故对钱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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