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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受伤农民工可向何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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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志良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谢某为江苏省溧阳市人,在江苏省常州市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天津市武清区热电项目工地从事操作工,工作期间该建筑公司未为谢某在项目所在地社保部门参加工伤保险。2020年6月谢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腿部骨折的严重受伤,在当地医院经治疗出院后,谢某就该受伤向天津市武清区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该部门不接受申请材料,并告知应向常州市某建筑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谢某便向该建筑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该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并被告知应向武清区社保部门申请工伤。

谢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工伤不予受理决定并要求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案件处理

建筑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自行作出撤销工伤不予受理决定,同时受理了谢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评析

因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公司的生产经营地点一般为施工项目地点,而施工项目地点可能在全国各地或不同地区,与建筑公司本身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从而导致建筑行业用工地点与建筑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本案涉及的问题为,当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与生产经营地点不一致情况下,农民工工作过程中发生受伤,可以向哪个地点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1.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起参加工伤保险。2.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保险。3.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部以上规定,如果建筑公司为谢某在项目施工地即天津市武清区参加了工伤保险,该地区作为社保统筹地区,谢某当然应当向该地区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并由该地区社保基金承担谢某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除外)。但本案中的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为谢某在项目施工地参加工伤保险。由此,如果根据该规定,谢某是否应当或只能向项目施工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谢某执意向建筑公司注册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是否依法应当受理?


在此,首先应当说明的是,在用人单位未为谢某在项目施工地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下,项目施工地对于谢某来说并非社保统筹地区,根据劳动部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原则上应当在公司注册地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即公司注册地或所在地应为谢某社保统筹地区。


同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工伤保险条例》为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上位法,故谢某有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要求建筑公司注册所在地社保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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