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并且需要注意的是:涉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时,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查,但是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6)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能仅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
(7)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8)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10)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但是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且该标底必须保密;
(11)招标人可以设最高投标限价,但是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12)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