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针对的对象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而缺少法定的形式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
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02
办理的程序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且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特定的程序。另补办登记的形式要件为夫妻双方在登记机关作出补办结婚登记的声明并办理登记。
补领结婚证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
03
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即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具有溯及力。
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04
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
虽然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求),但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
如未补办结婚登记,性质上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形成的财产关系,按共同共有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属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一样。
补领的结婚证则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在“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应从初始登记时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