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顾某系钱某4、钱某1、钱某2、钱某3生母。
2009年3月7日,顾某与钱某4、钱某1、钱某2、钱某3及四个女婿共九人一起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顾某由大女儿钱某4、大女婿徐某赡养包括送终,顾某的所有财产归大女儿和大女婿所有;同时该协议将家中土地进行了划分,其中钱某4夫妻土地使用权14.74亩,钱某1夫妻土地使用权3亩,钱某2夫妻土地使用权3亩,钱某3夫妻土地使用权3亩;协议还约定顾某归钱某4夫妻赡养,顾某的60000元存款为看病养老、送终,若钱不够,由四姐妹平摊,若60000元剩余由钱某4夫妻继承。2013年左右,顾某与钱某4、钱某1、钱某2、钱某3及四个女婿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顾某由钱某4夫妻赡养包括送终,顾某的固定财产土地在其百年以前无权处理;协议对家中土地分配为钱某4夫妻土地使用权14.74亩,钱某1夫妻土地使用权3亩,钱某2夫妻土地使用权3亩,钱某3夫妻土地使用权3亩,顾某的土地使用权5.8亩;协议还约定顾某90000元存款为看大病、养老钱,在最后看病钱不够由四姐妹平摊,若有剩余四姐妹平分,顾某的固定财产土地在其百年后由钱某4夫妻继承。上述协议签订后,该协议中约定的90000元存款由钱某4夫妻为顾某管理,顾某也一直随钱某4夫妻一起生活。
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10日,顾某因腰部及左下肢肿痛而在鄯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肌间静脉血栓形成、下肢动脉粥样硬化等,经住院手术治疗后出院,出院建议中包括定期复查及口服抗凝药物。本次住院治疗共计花费14646元,由钱某4用顾某的存款支付。
顾某因重大疾病需长期服药,年满81周岁已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无法维持日常生活用药支出,要求钱某1、钱某2、钱某3一起履行赡养义务,该3名子女欲要求根据协议履行,拒绝支付抚养费,后顾某将钱某4、钱某1、钱某2、钱某3诉之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顾某所在地生活消费水平,并征求顾某本人意见,酌情确定由钱某4、钱某1、钱某2、钱某3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支付顾某赡养费。
律师分析
虽然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均明确顾某由钱某4夫妻负责赡养,并在分配家庭财产时给钱某4夫妻分配较多,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并不因合同约定而免除,只要顾某符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钱某4、钱某1、钱某2、钱某3均应履行相应赡养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某4、钱某1、钱某2、钱某3如何赡养母亲顾某的问题。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不仅是伦理孝道,更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老人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自主分配权,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钱某1、钱某2、钱某3以大姐钱某4分得母亲顾某较多土地为由,不赡养母亲顾某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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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案例来源:(2022)新21民终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