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2013年8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陈某某赔偿李某2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陈某某与李某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陈某某先后共计履行了10万元,剩余10余万元一直未履行。
二、2014年5月28日,某法院查封陈某某的拆迁安置房一套。
三、2014年8月,陈某某与配偶张某某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所有房产均归张某某所有。
四、2014年12月,陈某某、张某某与向某夫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法院查封的住房以22万元转让给向某。其后,陈某某继续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致使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法院判决
某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某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具有履行能力,转移财产,将被查封的财产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在判断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查了以下要件。
一、主体上需为特殊主体。必须为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者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陈某某系有义务执行判决的人。
二、主观上需为故意。陈某某明知该判决已经生效而故意不执行判决。
三、客体上为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不得抗拒执行。维护判决、裁定的执行,就是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上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陈某某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因此,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规定
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情形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第二条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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