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工作实践中,常常遇到因遗嘱订立不规范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也常遇到因见证人没有选好导致遗嘱的效力产生问题的情况。对于遗嘱的见证人,究竟应该怎么选择?
随便找找肯定是不行的,既要避免违法违规,也要避免留下有隐患。本文针对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选择,提供以下建议:
1.法律对于见证人的要求是具备见证能力。比如未成年人、盲聋哑等残疾人、具有精神疾病的人、不认识字的人等都不适合。因为他们不具备见证能力。
2.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或其他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比如,父亲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女儿,外孙(女儿的儿子)就不应做见证人。
3.不找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这是因为陌生人可靠程度难以保证,一旦将来遗嘱发生争议,需要见证人出庭作证时,可能难以联系,陌生人也未必愿意。
4.尽量避免找年纪很大的老年人做见证人,以防继承发生时,见证人也已去世,导致见证过程成为纠纷双方争议的问题。
5.见证人建议大家找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医院的医生护士等。一方面他们与继承无关,且因职业特点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今后万一遇到纠纷,也较为方便联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