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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不服处理结果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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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青青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31日,梁某向山西省人社厅投诉反映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公司)劳务市场(宏业发展分公司)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问题。2015年1月7日至4月9日期间,山西省人社厅对投诉案件开展调查,于4月22日向太钢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2015年5月8日山西省人社厅向梁某发出晋人社监告〔2015〕2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梁某。梁某对《告知书》不服,于2015年7月3日向山西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山西省政府认为《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作出维持《告知书》的晋政行复决字〔2015〕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梁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告知书》中对太钢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处罚;2.判决山西省人社厅对梁某投诉的违法事实,没有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并判决限期履行;3.判决《告知书》中对太钢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确认合法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判决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4.撤销山西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判决

经过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诉讼。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梁某的投诉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但梁某仍然不满,提起行政诉讼,其核心诉求是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这就涉及投诉举报诉讼中另一个重要问题:对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之后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通常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而言,该条例仅仅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但投诉请求权并不必然包括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该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些权利也是赋予作为投诉对象的第三人,而非投诉人。综上裁定驳回梁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那如何判断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要看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投诉举报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投诉对象享有,投诉人并不享有行政诉讼权利,故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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