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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 | 第7期 以分公司负责人名义对外发包工程,承包人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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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维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5日,发包方社渚公司与承包方南天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某镇达标建设工程5标段,工程内容为土方工程、砂石路工程。


发包方社渚公司与承包方南天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某镇南门排涝站建设工程,工程内容为工程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图纸与清单不一致时以清单为准,资金来源自筹,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及工程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张某认为,罗某对外宣称身份一直是南天公司溧阳分公司的负责人,张某一直以为是和南天公司有关系,罗某仅是一个中间人。南天公司认为,其与罗某之间是挂靠关系,在本案中其作为被挂靠单位,与罗某、张某之间并无任何关于连带责任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挂靠南天公司承接了案涉两个工程,后由张某实际完成施工。


法院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对于罗某与南天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是明知的,且南天公司的招投标委托书的代理人为张某,涉案工程均系由张某组织施工、代表南天公司进行结算,因此在南天公司已经收到发包人全部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当向实际施工人张某承担付款责任。南天公司所提交的部分付款凭证中没有注明系案涉工程款,因此南天公司以其已向罗某支付工程款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二审判决以南天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不仅享有交易利益(获取8%管理费),而且对实际施工人张某的债权不能实现具有重大过错为由,认定南天公司对欠付工程尾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南天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析

关于被挂靠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挂靠人明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展开活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外产生劳务费、材料款等纠纷,优先由挂靠人承担责任,如果挂靠人无力清偿,再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第二种情况,就是挂靠人在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包工程后,在对外施工经营时,又明确以自己的名义展开活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劳务班组还是材料供应商,都可以看做是认可了挂靠人并与其合作,如若产生纠纷,也就只能要求挂靠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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