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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 | 第5期 无书面合同,劳务班组主张所有前手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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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叶凡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尤某经亲戚介绍结识了陈某,陈某将南钢机关沿线及保卫部出新项目的劳务工作交由尤某完成,尤某带领工人完成了上述劳务施工内容。


就该工程项目,南钢公司是工程发包人,其于2017 年10 月24 日与二十冶公司签订《南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公司十三五旅游景观环境改造机关沿线出新二标段场内沿线出新工程交由二十冶公司完成。


2018 年1 月18 日,二十冶公司(承包人)与溧明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公司十三五旅游景观环境改造机关沿线出新二标段场内沿线出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二十冶公司将公司十三五旅游景观环境改造机关沿线出新二标段场内沿线出新的劳务分包作业交由溧明公司完成。


2018 年5 月18 日,溧明公司(甲方)与陈良乡(乙方)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主要约定内容为:1.甲方将南京钢铁厂南钢零星项目交由乙方完成;2.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转包、分包给第三方;3.乙方完全自主实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有费用(包括材料费、雇员工资、各种税费等)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如出现质量问题、经济纠纷、安全事故等,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2021年,原告尤某起诉陈某、溧明公司要求支付劳务费及利息损失,二十冶公司、南钢公司在上述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尤某撤销了对南钢公司的起诉。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告尤某与被告陈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尤某系根据陈某的指示与要求提供劳务,相关费用的支付亦系陈某通过其确定的现场负责人王某支付给原告,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完成劳务施工后,陈某应依约向原告足额支付劳务费,拒不支付于法无据。


被告溧明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溧明公司承担偿付责任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被告二十冶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且与原告之间亦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要求二十冶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亦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关于陈某应付金额,双方确认案涉劳务结算总额为323719元,原告认可王某向其支付了劳务费153200 元,故尚应支付原告170519 元。原告另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被告陈某拒付行为属违约行为,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尤某劳务费17051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1、劳务班组与实际施工人构成劳务合同关系。


劳务班组与施工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劳务班组无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付款责任,只能要求实际施工人支付劳务款。


2、施工单位从与劳务班组之间既不构成劳务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角度予以答辩。


首先,劳务人员不是公司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其次,花名册、考勤表、签到表、入场记录等均没有劳务人员的名字,不能证明其是工地施工人员。再次,劳务人员也不是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没有签订施工合同。


3、对于劳务班组与实际施工人的结算价款,施工单位应要求实际施工人予以确认,不能越过实际施工人与劳务班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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