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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项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能否要求退还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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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斐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7 年年初,王某某得知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明眸一生”视力康复理疗项目治疗近视、散光的加盟信息。2017 年 4 月 22 日,双方签订《加盟代理协议书(地市级代理)》,约定王某某加盟“明眸一生”视力康复 理疗项目,经特许授权成为该项目其所在市独家总代理。在经营两个月后,发生了客户因使用该公司提供的“理疗膏”而引起头晕、恶心、身体不适的问题。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发现明眸公司第二次提供的“理疗膏”,与第一次提供的“理疗膏”的包装盒、许可证号及内装药膏的气味、药的质量、重量、色泽均不相同,质量不合格;且第二次提供的“理疗膏”属于 无生产日期、无生产批号、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为处理纠纷,王某某要求该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代理授权书》、“理疗膏”的合法生产、销售手续、销售产品“理疗膏”的正规发票,遭到拒绝。因纠纷未得到有效解决,王某某无法正常合法经营,该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避免损失扩大,王某某没有继续缴纳加盟代理费。请求法院:1. 判令解除合同,判令该公司、李某某返还王某某加盟费 50 万元及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李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违约金及产生的律师费、经济损失等共计 18 万元;3.本案诉讼 费、保全费由该公司、李某某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某某与该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签订的涉案《加盟代理协议书(地市级代理)》无效;二、该公司返还王某某加盟费 50 万元;三、该公司支付王某某占用加盟费期间的利息;四、李某某对上述明眸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在老百姓创业的时候,更注重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品牌效应。但是也需要擦亮眼睛,以产品质量为首要考量原则。像该案中,加盟的项目存在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隐患,支付了巨额的加盟费能否要回的问题,溯源回归到法律根本,应该解释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特许经营费用”就是人们口中常说的“加盟费”。该合同的性质,又为特许经营合同。顾名思义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


像本案中,公司不能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许可证明,也不能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亦不能证明达到其所宣传的“彻底甩掉眼睛”、“三步摘眼镜”、“一次康复,正确用眼终身不再近视”,无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构成虚假宣传,其主要目的在于误导和欺骗广大近视患者,最终扰乱的是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应当认定自始无效,所支付的加盟费应当被返还。


案件来源:(2019)鲁13民初434号   (2020)鲁民终2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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