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立遗嘱时会认为,我的财产我做主,只要遗嘱是我亲自书写,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就可以。问题是,当那一天来临,倘若继承人们因遗嘱效力的细节问题产生争议,立遗嘱人不可能再活过来回答问题,这份遗嘱的真实意思也就成了迷。接着,继承人们可能对簿公堂甚至反目成仇。即便法院判决给出一个答案,亲人之间的亲情恐怕也再难维系。
遗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会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哪些才是有效形式的遗嘱?
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六种形式。我国法律对上述每一种形式的遗嘱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自书遗嘱
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制作完成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
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由遗嘱人自己口述、用录音录像制作。采用这一形式设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这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订立遗嘱已不再是一件忌讳的事。在订立遗嘱前多听、多看、多咨询,规范订立遗嘱,才能避免把纠纷留给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