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存在同业竞争行为时股东知情权受限制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适用于资本多数决,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
股东自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认定构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情形,因此,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能实现。
声 明:本网站部分资料为各方收集所得,其中摘录的内容以研究和普法宣传为目的。目前网站上有些文章未注明作者或来源,甚至标注错误、内容不完整等,此类情况出现并非不尊重作者及来源网站,而是因为有些资料来源的不规范、不准确。如您对被摘录的资料有任何异议,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撤下或作相应处理。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咨询电话:0519-80955001(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