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继股东继承股东资格后,依法享有股东权利、负有股东义务,原则上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死亡股东生前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下,承继股东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格否认),而不是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民商法应当予以区分)。反推之,如果承继股东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东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死亡,其死亡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所获取的利益由继承人共享,而死亡后仅以继承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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