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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离婚协议应以哪份作为财产分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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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翠莲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李某、庄某于某年某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不合,双方于2016年6月13日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机关登记存档一份。李某、庄某在该协议上签名予以确认。2016年10月24日,李某、庄某前往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手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三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各自一份,双方签字并经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李某、庄某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某区民政局在协议上加盖了存档专用章。后李某认为,庄某应当按照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履行。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中,李某、庄某先后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与《离婚协议书》到底应当按照哪一份离婚协议分割婚后财产。李某、庄某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只是第三方,离婚协议是否备案对离婚协议效力并没有实质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该规定可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其性质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系以离婚为条件,以财产分割为内容,双方协议离婚是财产分割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这一条件未成就时,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导致离婚法律事实出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本案中,庄某、李某虽先后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但据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导致离婚法律事实出现的是《离婚协议书》,故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分割协议也仅为《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李某无权依据《自愿离婚协议书》之内容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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