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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打假人是否可以申请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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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斐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戴某某为职业打假人。2019年6月17日,戴某某在王某某、柯某某经营的淘宝店购买了二部苹果X国行256G手机,该产品宣传页面载明手机为全iphoneX原装正品。收货后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戴某某经查询,显示电话技术支持、维修和服务保障已过期,设备颜色、硬盘容量、销售地区、电池序列号均出现异常,两部手机容量均为64G,并手机机身颜色不符。戴某某所购手机与店铺描述不一致,故戴某某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王某某、柯某某退还货款9848元;2.王某某、柯某某赔偿戴某某29544元,合计39392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柯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戴某某货款9848元;戴某某在收到上述退款后三日内退还被告柯某某iphoneX手机2台;二、驳回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目前网购已经普及至大众的生活中,老百姓也不可避免的会遇见所购买的产品,药品,食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是否可以申请退货退款。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法律已经规定了老百姓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那么,能否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需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本案,与普通的退货情节存在不一样的地方。首先,戴某某的主体身份不一样。戴某某与普通消费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一年之内存在高达几十笔的索赔订单,并以此为收入来源。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并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戴某某发现两部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本可以申请退款,最后却在检测后申请索赔,其行为与一般消费者行为明显不符。其次,手机为产品,非食品、药品。在食品、药品领域外,通过大量购买或者消费假冒、不合格商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最后,在消费维权的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的行为屡见不鲜,但是该行为并不能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自身进行牟利,严重违法诚实守信的基本法律原则。该案法院驳回了戴某某提出的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打假团体的牟利手段,维护了市场的良性发展。


案件来源:(2019)川1402民初5319号  (2019)川14民终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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