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受史某雇佣,在史某经营的浴室“新华美会场”工作,因史某欠付李某工资,遂向其出具欠条载明欠款金额及欠款人“新华美会场:史某”。又因史某经营的浴室是其向华美酒店承包租赁的部分房屋来运营的,故李某将史某及华美酒店均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工资。
另查明,史某与华美酒店签订了《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具体承包房屋的范围,以及双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内容。史某经营的浴场一直独立运营,该浴场业务并非酒店业务的一部分,而是一直以史某的名义单独对外运营,从未以华美酒店的一个部门名义对外运营。其与华美酒店并无业务上的联系,也无用人或者用工上的联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华美酒店与史某共同向其支付工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史某与华美酒店系浴室承包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同时华美酒店也未授权史某以华美酒店名义对外经营。李某出示的欠条载明“新华美会场:史某”,并注明史某的身份证号,表明李某在提供劳务及追索欠款过程中,均以史某为提供劳务的相对方。故一审法院驳回李某对华美酒店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李某与华美酒店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史某经营的浴场一直独立运营,该浴场并非酒店业务的一部分,而是一直以新庄浴场的名义单独对外运营,从未以华美酒店的一个部门名义对外运营。其与华美酒店并无业务上的联系,也无用人或者用工上的联系。同时,本案也并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但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为华美酒店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或者劳务,其完全是为史某个人提供劳务。故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对华美酒店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