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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管未管,特种设备安监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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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甲原系任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科员,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被告人边某,原系任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人;


被告人王某乙,2004年1月至2013年10月任任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


三被告人在担任任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人员期间,没有依法履行对本辖区内龙门吊生产及使用的监管职责,致使任丘市内存在大规模非法和使用龙门吊的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14年6月17日上述现象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曝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节目曝光后,任丘市相关部门查封非法生产、使用龙门吊企业280家。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甲、边某、王某乙犯玩忽职守罪,考虑到具有自首等情节,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种设备的数量日益增长。在各地也或多或少存在未经备案擅自使用的“黑设备”和无制造许可证擅自制造销售的“土设备”的现象。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数量却与日益增长的特种设备数量不相适应。


由于“黑设备”、“土设备”等非法活动十分隐蔽,而且加工工艺简单、制作时间短且采取躲避质监局的流动作业,所以质监局应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定时不定时派人核查。而本案中的三被告人在履行安监职责的过程中,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是却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对此,我们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察人员的思想认识;严格依法履职,提高监察人员的执行力;不断提升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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