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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榛子不慎摔倒受伤 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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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倩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经案外人闯某联络,被告李某雇用了包括原告史某在内的8人为其摘榛子,在劳动中原告史某不慎摔倒造成手腕受伤,经当地卫生院诊断,原告史某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医嘱:固定;三七片、接骨丸口服;一个月、3个月复查。原告史某主张药费13200元、误工费10800元,被告李某不予赔付,原告史某因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给付24000元赔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史某2066元。


律师解读

原告系已过退休年龄的农民,体力和身体灵活性较正常劳动者或有不足,被告雇用被告摘榛子,未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原告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而原告在劳动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导致自己摔倒,其自身的过错是主要的,综合本案,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伤承担40%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提供的《收据》不是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收据,出具收据的人亦不具有相应的诊疗和售药资质,对于原告提供的《收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药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卫生院诊断,要求原告3个月内定期复查,同时结合原告的伤情,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90天该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从事农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5166元(20951÷365×90),被告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2066元。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来源:(2022)辽06民终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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