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夫妻双方一方离家不归,另一方可否要求其支付扶养费?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宋怡达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争吵。在2021年5月被告因双方争吵等原因,离家出走,原告后找到被告后要求被告回家,被告拒绝。原、被告均有稳定的工资,且有成年子女。同时被告患有多种疾病,需长期服用药物。原告见被告迟迟不肯回家,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支付离家期间的扶养费用。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给付原告扶养费。夫妻之间给付扶养费关键在于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并缺乏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需要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供养以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

夫妻之间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 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与夫妻之间的 情感因素密切相关,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有效沟通,从而 相互照顾、互相扶持。夫妻之间要求给付扶养费,主要是在 一方无固定收入并缺乏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 自理的情况下,需要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供养以保护生活困 难一方的生存利益,即应以一方在经济上存在扶养的需要为 条件。而本案中原告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有赡养能力和赡养义务的儿子。更何况,被告身患多种疾病,并不具备扶养能力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请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案例来源:(2022)苏0481民初3014号   (2022)苏04民终4714号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