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争吵。在2021年5月被告因双方争吵等原因,离家出走,原告后找到被告后要求被告回家,被告拒绝。原、被告均有稳定的工资,且有成年子女。同时被告患有多种疾病,需长期服用药物。原告见被告迟迟不肯回家,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支付离家期间的扶养费用。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给付原告扶养费。夫妻之间给付扶养费关键在于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并缺乏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需要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供养以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
夫妻之间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 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与夫妻之间的 情感因素密切相关,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有效沟通,从而 相互照顾、互相扶持。夫妻之间要求给付扶养费,主要是在 一方无固定收入并缺乏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 自理的情况下,需要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供养以保护生活困 难一方的生存利益,即应以一方在经济上存在扶养的需要为 条件。而本案中原告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有赡养能力和赡养义务的儿子。更何况,被告身患多种疾病,并不具备扶养能力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请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案例来源:(2022)苏0481民初3014号 (2022)苏04民终4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