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2009年3月入职某职业技术学院,先是担任数控机床实训教师,自2015年起担任汽车学院教师。2021年3月26日,杨某离职。2021年9月1日,杨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职业技术学院于2021年3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该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6462元、2009年至2021年寒暑假工资199386元;该职业技术学院为其缴纳2009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该仲裁委经审理后于2021年11月12日裁决驳回杨超的仲裁请求。杨超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杨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在某职业技术学院从事教学工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杨某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该职业技术学院支付经济补偿金、寒暑假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案例来源:(2022)陕04民终39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