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刘某系株洲市天元区XXX房屋业主,该房屋入户门设计为外开门;被告王某系株洲市天元区XXXX房屋业主,该房屋入户门设计为内开户。2021年6月份左右,被告王某开始对1502号房屋进行装修,更换了房屋入户门,更换之后的入户门主门为内开,增加了一扇外开纱窗门。2021年10月,株洲华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水洲城管理处向XX栋1502号业主(即被告王某)发出《房屋装修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在物业装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纱窗门不能外开”,违反了《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以整改。被告王某的母亲曾某在该通知书被送达人处签字确认。之后,被告未进行整改,故原告诉至本院。
经法院现场勘察,原、被告两家的入户大门呈垂直对面状态,原告出入需经过被告家门口过道(宽约145cm),被告增设的外开纱窗门(宽约90cm)与原告入户门同时开门时会发生碰撞,出现门打门的情况,且原告必须将被告的纱窗门完全关上才能通行。
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株洲市天元区XXXX房屋增设的外开纱窗门;
二、驳回原告王光辉、刘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经法官现场勘察,被告增设的外开纱窗门与原告入户门同时开门时会发生碰撞,出现门打门的情况,且原告必须将被告的纱窗门完全关上才能通行。被告王某增设的外开纱窗门,显然妨碍了原告的出行,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响,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限期拆除纱窗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案件来源:(2022)湘0211民初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