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2日,执法部门接村委举报,反映薛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村里堆放集装箱一只。执法部门受理后,以当事人薛某某涉嫌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乱堆放行为并于同年5月14日之前整改完毕,薛某某未予整改。同年5月15日,执法部门对该集装箱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将集装箱安放在一停车场内。调查过程中发现放置集装箱的行为涉嫌违法建设,执法部门立案进一步查处。另外查明,薛某某放置集装箱的地点为城市轨道交通备用地,薛某某在集装箱内放置床铺、通电。经调查听证,执法部门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薛某某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停车场内自行拆除该集装箱。薛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认为集装箱不是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受规划调整,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裁判
无论这种改造是用于居住,还是用于薛某某所称的用于堆放农用用具、便于农业生产,都是对集装箱原有功能的改变,是对集装箱所进行的房屋化改造。这种房屋化改造使得集装箱具有建筑功能,依法应当受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范。薛某某在未获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堆放集装箱并对集装箱进行房屋化改造,其行为构成违法建设,判决驳回了薛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们通常理解的违法建设一般指的是该条款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包括一些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集装箱原本是可移动的运输工具,本案中当事人虽然没有改变集装箱的外观,但其在集装箱内部放置了床铺、通了电,内部进行了房屋化的改造,功能发生了变更,具有了建筑属性,所以也应当受规划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