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0年6月8日到王某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内工作,当日被王某安排至前厂内清洗机器,在清洗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下发生事故,经该市中医医院2020年6月15日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2021年6月21日,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判定工伤决定书》。后李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工伤待遇。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生活费19964.27元、一次性赔偿金86592元,扣除被告王某已经支付的5000元,余款101556.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和“童工”,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其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申请参照工伤认定程序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由该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本案中,李某到王某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内工作受伤,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其被判定为工伤十级,王某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赔偿。
法律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18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