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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查未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长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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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29日,窦家营村委会与麻启营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书,窦家营村委会以每亩4.5万元的价格非法购买麻启营村集体耕地23.2亩用于新农村建设,并于2011年2月建成社区化住宅49套并出售。        


被告人杨忠任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执法监察大队在动态巡查中未发现上述土地违法行为。窦家营村违法占地的事实被中国商网、人民网等媒体报道,窦家营村群众就涉案土地在榆中县信访局、兰州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兰州市纪委、榆中县政府多次上访。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忠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窦家营村委会是为实施金崖镇政府确定的城乡一体化项目即古窑圈新农村项目建设规划工程,其出发点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且非法占用的23.2亩土地在审理时已批准为建设用地,对被告人杨忠可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析

有人认为,不能将榆中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职责等同为被告人杨忠的个人职责,作为时任大队长的杨忠,全面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日常工作,具体巡查工作有相关人员负责,并非由杨忠亲自巡查。因此,即便是未巡查到窦家营新农村建设违法占地的情形,也不能就此认定为是杨忠个人玩忽职守的行为。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职责有哪些?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等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2、负责依法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及土地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3、负责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动态巡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4、负责对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农地基残留冻土层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以及矿山企业的登记发证、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产权转让、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测绘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5、组织并承办土地和矿业权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执法监察大队具有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动态巡查职责,被告人杨忠作为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本应严格履行全面动态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但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对全县用地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窦家营村委会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土地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造成23.2亩耕地被彻底破坏、无法耕种,故认定被告人杨忠玩忽职守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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