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蔡某于2010年3月在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直工作至2021年9月,其于2020年10月达到60周岁。在该期间,因蔡某一直缴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要求用人单位无需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险种,用人单位给予了蔡某一定补贴。自2020年11月起蔡某开始享受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21年9月蔡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腿部骨折,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以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蔡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经济补偿金等,为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享有的合法待遇,但因蔡某已达到60周岁且已开始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此情形下,蔡某的主张是否会受到影响?
一、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种类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该三类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根据目前国情,并列设立及同时运行的社会保障性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所谓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就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劳动者已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对用工关系法律属性的影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为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劳动者如已开始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范围,也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为此,也意味着劳动者已法定丧失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用工关系不再受到劳动法体系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和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即劳动者在以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用工争议纠纷只能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和处理。
综上,蔡某已经属于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提出的工伤认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主张不再具有法律依据。当然,对于蔡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受伤而应享有权利,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的劳务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