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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被用人单位解雇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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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志良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邹某于2006年入职某公司一直从事油漆工种,因具有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向该公司申请了不缴纳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后至2019年达到退休年龄后,一直持续在该公司留任。2022年6月,因该单位经营困难对邹某作出书面解雇并未作出任何补偿。在此情形下,邹某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在企业实际用工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很多企业存在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进行留聘、返聘、招聘使用情形,鉴于该类人员在实际提供劳动过程中具有被管理及人身依附性的特征,但同时因年龄原因与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适格劳动者地位有偏差,故该类人员的法律地位及劳动待遇如何确定和保障,在劳动保障及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形予以了区别和合理处理。

一、超龄人员在企业用工中的法定地位

因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男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退休年龄为50周岁,但基于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退休待遇情形而作一定区分: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该类人员由法律明确规定了完全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应当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养老待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农村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及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待遇。

(二)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对于该类人员在企业中虽继续实际提供劳动,但因我国对退休年龄具有明确规定,且该类人员无法享有基本养老待遇为历史原因及其他各类原因导致,故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该类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地位仍暂作否定性评价。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作出补充规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但该类人员无法享有基本养老待遇,且只能以继续提供劳动为生活提供保障,为对该类人员作出有利保护,故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相关规定又将该类人员在提供劳动过程中作为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如江苏省苏劳人仲委[2017]1号《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具体享有待遇下文说明。


二、超龄人员在企业用工中的待遇

对于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依法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在企业提供劳动过程中,依法不再享有任何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与用人单位间属于平等主体,只能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权益。

而对于未享有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在江苏省司法实践中可以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即该类人员在劳动过程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但对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关于劳动者享有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相关权利,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企业对其解雇时,无论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均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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