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被东港市黑沟镇委员会聘用为该镇林业站临时负责人,负责林业站全面工作。
2019年11月10日、15日,黑沟镇林业站护林员孙某均发现王某在黑沟镇柴村响哨大岭山无证滥伐林木,立即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唐某报告。因与王某的邻居关系,唐某碍于情面仅在电话中制止王某的滥伐行为,未查看滥伐现场,未调查处理,也未按规定上报东港市林业局或森林公安部门,为王某隐瞒了两次违法事实。
2018年3月,被告人唐某与王某合伙购买黑沟镇朝阳村的板栗山。2019年12月,该板栗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下发,但王某带人将不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响哨大岚子山北坡(东块)树木砍伐,且王某明知黄菠萝树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树种,仍将13株黄菠萝树砍伐。2020年2月,被告人唐某得知王某的滥伐行为,但与前两次一样,唐某再次未查看、未处理、未上报,为王某隐瞒该违法事实。
2021年6月,王某因滥伐林木罪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在被聘为黑沟镇林业站临时负责人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多次对辖区内发生的滥伐林木行为故意压案不查、隐瞒不报,致使林木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解析
本篇案例的被告人唐某系林业站的临时负责人,从表面看来,属于临时工的性质,而非具有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怎么会变成滥用职权罪的渎职犯罪主体呢?我们来看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以及被告人唐某的岗位职责与义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从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来看,被告人唐某虽然是林业站聘用的临时负责人,负责林业站全面工作,包括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其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即林业站内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其具备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同时其在任职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多次对辖区内发生的滥伐林木行为故意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故意压案不查、隐瞒不报,致使林木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