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甲与同学在大学篮球场组织篮球比赛,比赛进行时过程中乙横穿篮球场,以致被告不慎将乙撞倒在地。后乙受伤被送至医院并住院治疗若干天,其中甲垫付了一部分的医疗费。出院后,乙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依据相应的司法鉴定书要求甲和学校进行赔偿。后三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在于,两名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被告一在篮球场上比赛,系常规动作,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其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其次学校已经明确该场地用作专门的篮球运动场所,划了明显的分界线,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因此学校也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
最后反观原告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然知晓在比赛时横穿篮球场有一定的危险性,有受伤的风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其仍然选择横穿球场,应当视其为自甘风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主观上具有过错,应由其自行承担。对于被告的损害后果,两被告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