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何某与齐某恋爱期间,双方互相发生多次转账行为。后二人分手,何某起诉齐某归还欠款。经审理,法院判决齐某归还何某68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某与齐某之间的多次转账行为中是否有民间借贷行为。
何某与齐某虽然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和借据等债权凭证,但是通过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能证明何某提供了借款,且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即何某提供的其与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确认了齐某尚欠何某6800元未归还。该数据电文属于能够证明两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案件来源:(2022)辽10民终2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