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7日,湖南吉首初二少年小蒋在学校厕所遭到同年级15名学生霸凌围殴,一片混乱中,小蒋用一把同学提供的折叠小刀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学生,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2020年7月6日,湖南吉首市法院认为小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一起“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滋事学生孙某彬仅以“烦躁小蒋”为由殴打小蒋,而胡某则是见小蒋和女同学说了几句话便殴打小蒋,双方行为并不是“约架”,而是典型的欺凌、霸凌行为,“小蒋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一审判处其无罪。
但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随后抗诉,认为小蒋可以向师长求助而未求助,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11月9日,上级检察院最终认为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小蒋终获无罪。目前小蒋正考虑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分析
吉首市人民法院针对小蒋事先准备折叠刀的行为,认为系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的防范性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小蒋早就被告知“要被打”,带上一把非管制刀具防身“不是为了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为了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准备”。同时小蒋的反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刺伤了殴打他的同学后,并未再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因此一审认定正当防卫没有问题。
首先小蒋携带非管制刀具,系同学临时提供,非本人刻意准备工具,并不构成犯罪预备;其次,在被迫进入学校厕所后,进入一个封闭隔绝空间,周遭全是侵害主体,根本不具备向外求援的条件,客观上面临人身侵害的紧急不利处境。再次,遭受多人围殴, 生命健康权遇到重大侵害之际,挥刀自保,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小蒋的防卫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在刺伤侵害主体后,即刻停止,并未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因此小蒋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要件,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更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小蒋刑责。检察院认为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小蒋并非孤立无助他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给家长反映,甚至可以对“约架”置之不理,但他没采用正当合法的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刀具用于斗殴,“被动应约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合理前提”,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从大量校园霸凌案例分析来看,受霸凌学生很少向老师求助,极少向家长反应,一则普遍认为校园霸凌是学校教育死角区域,学校在打击霸凌,维护学生安全方面,效果不佳,管理严格的重点中学可能相对好一点。二是学生向家长反应,有顾及脸面的考虑,更是担心遭受后续更严重的打击报复,毕竟家长介入只能处理一时,而学生却得在一起学习共存几年之久。因此,小蒋寻求帮助,甚至置之不理的设定都难以成立,寻求正当合法维权途径,说则容易做则难。在这种情况之下,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感受,当事人也只能依靠自己去应对困境。至于刀具的准备,更是无从说起,是同学出于正义感或怜悯心理,在小蒋埋首书桌惊惶焦灼之时,丢在他桌上的,根本没有刻意准备用于斗殴的意愿。因此,检察院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所幸,上级检察院最终撤回了抗诉。
最后,还是要嘱咐广大学子,校园虽是育人温床,却也存在一些隐秘角落。若遭遇严重校园暴力,不能沉默,不要屈服,一方面积极求助,果断报警处理;另一方面,往往霸凌者都是色厉内荏之辈,在紧急关头,即便力所不逮,也要勇敢反抗,在合理范围内,合法限度内正当防卫,并无不妥,“打的一拳开,免得百拳来”,某种程度上,以直报怨,以暴制暴,极其必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