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原告小天才公司指控,被告唐轩电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店上使用与原告“小天才”注册商标高度相近的“儿童星小天才”标识,并且刻意突出“小天才”三个字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基于以上事实,小天才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二、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涉案两个网店使用的“图片”标识,没有按照“儿童星小天才”注册商标标识规范性使用,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享有的“小天才”注册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并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网店中实际使用的“图片”标识突出使用“小天才”三个字,相关消费者容易误认被告上述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小天才”注册商标存在关联,故认定被告使用的上述两个标识与原告涉案“小天才”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儿童智能手表,与原告涉案两个“小天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手表和智能手表均属同类商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唐轩电子公司在经授权使用“儿童星小天才”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授权商标的表现形式,突出标识中“小天才”三个字,使其与“小天才”注册商标相近似,明显具有“搭便车”和攀附原告涉案“小天才”注册商标知名度并造成混淆的故意。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提醒
企业注册商标可用于其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标活动中。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如果企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改变商标字体、大小写等,可能会被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撤消注册商标,或者被认为是将未注册的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而被处罚。如果商标因使用不当是的商标与其他商标出现近似,可能会因商标近似构成侵权。